各单位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》《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》等规定,境外机构或个人在境内取得收入(如提供劳务、技术授权、服务等),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外,还需依法缴纳相关税款。服务或劳务发生地、使用地中任意一项在境内,即视为在境内取得收入。
税种、税率及判定标准详见下表:
对外付汇代扣代缴税款业务标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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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种 |
税率 |
业务类型 |
判定标准 |
增值税 |
6% |
劳务费 |
服务接受方或使用地在境内 |
国际会员费 |
服务接受方或使用地在境内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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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业所得税 |
10% |
劳务费 |
收款方为单位,在境内有常设机构 |
国际会员费 |
涉及保密条款、技术使用权转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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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外合作办学 |
如有涉税对外付汇业务,请准备合同(外文原本和中文译本)纸质版,填报《对外付汇报税信息表》,报财务处收入管理科初审。初审通过后将合同电子版(外文原本和中文译本)、《对外付汇报税信息表》电子版发送至邮箱[email protected],协助收入管理科完成缴税。收入管理科缴税成功后通知老师前往会计核算科完成付汇业务。
联系人:谢老师
联系电话:027-67844438
财务处
2025年4月9日